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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被查土地登记仍未纠错 四川一企业举报国土部门搞假拆迁套取国家补偿

admin 2023-11-7 10:34 69418人围观 灯塔独家

核心提示:“原国土局长被查,我们的土地登记错误问题也该解决了吧?!”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原简阳中华皮件厂)称,该厂花费与别人一样甚至更高价钱购买的土地,别人登记的都是商业住宅,唯独自己的被登记成了工业仓储;明明缴纳的是820.62 平方米土地的出让金,办的土地证却只有622.25平方米。


该厂多次向国土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均未予更正;法院曾判令国土部门重新作出登记,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召开12次协调会,多个部门介入处理,即便该事件发生时在任期内的原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陈晓恒已经官宣被查,但是时隔多年关于涉事企业土地性质和土地面积涉嫌被国土部门错误登记问题,至今仍拖而未决。


今年8月4日,“廉洁四川”发布了原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陈晓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陈晓恒虽然是在简阳市政协副主席任上落马,但其公开履历显示,他在简阳国土、规划系统工作的时间跨度最长。


其1992年8月分配到简阳市人民医院,调到简阳市规划局工作后到2020年4月一直在简阳国土规划系统工作,先后担任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等职务。


无论是原红塔供销社的土地及房屋登记问题,还是2014年涉嫌搞假拆迁,基本发生在陈晓恒的任期内。至于他是否直接或间接插手干预这些事情,参与程度多深, 目前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结论未公布之前,尚不清楚。


今年9月7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因与国土局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为简阳新华植物油厂举行听证会。但在认为国土局登记行为(特别是土地性质)确实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仍然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万般无奈之下,简阳新华植物油厂于近日将简阳市国土部门以东溪镇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名义搞假拆迁以及对该厂案涉土地登记错误的情况举报到各级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督促简阳市国土部门给该厂作出正面且有实际作用的回复,从而真正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皮件厂实际共向红塔供销社缴纳了580594元,票据合计492594元,其中有88000元无票据。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 报道


企业举报国土部门以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名义搞假拆迁


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下称新华植物油厂)系四川简阳中华皮件厂(下称中华皮件厂)的关联企业,2012年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高污染企业限期关闭的规定,中华皮件厂关闭、注销,其债权、债务全部由新华植物油厂承担。中华皮件厂取得的位于简阳市东溪镇文化街、市场街的土地和房产也全部由其承继。


2014年11月10日上午,简阳市人民政府召开16届70次常务会议。会议其中一个议题是审议《简阳市简阳东溪镇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签投资协议(送审稿)》,由时任征补局长李振华汇报,议题内容为:中华皮件厂居民楼,拆迁户数为111户,拆迁房屋面积12849.05平方米,安置面积21601.67平方米,原则启动。


知情人透露,该议题实际上是简阳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捏造,以中华皮件厂的名义捏造住户名单,将钱拿走了,“后因分赃不均,将李振华调走了。”


“2014年,一副市长就假拆迁的事情告诉我厂负责人,我厂负责人说这个事情大,不敢说,如果说了,生命都有危险。”知情人称,事实上,2018年才启动中华皮件厂在东溪镇红塔供销社综合经营部宗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一是在文化街自建的综合楼,占地面积253.09平方米,建筑面积879.65平方米,因2014年已以中华皮件厂名义进行了拆迁补偿,再次改头换面以“胡志安大楼”名义进行拆迁公示,此次是第二次赔偿并拆除;二是市场街自建的综合楼占地面积404.21平方米,建筑面积1425.65平方米,因2014年已以中华皮件厂名义进行了拆迁补偿,再次改头换面以“胡志安楼”名义进行拆迁公示,现已第二次赔偿但未拆除,中华皮件厂正在使用的622.25平方米土地及房产尚未启动,本是中华皮件厂修建的房屋,反不敢再以中华皮件厂的名义进行拆迁公示,就是怕2014年假拆迁的事实暴露。


据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红塔供销社综合经营部土地使用证(简东溪国用【1998】字第54-49-2-1-51号)已分户办理完毕,但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资料系统中显示2007年又给中华皮件厂办理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证(简国有【2007】字第05562号),该厂对此证一无所知,也无该土地使用权证。


“就连红塔供销社都没该宗地和房屋了,究竟是怎么办出来该证的?该情况可能只有红塔供销社职工吴某某才晓得,是吴某某伙同国土局搞的假,所以国土局才帮他。我厂认为应是国土局2014年故意捏造111户假拆迁事件所为,造成国家2个多亿的财产损失。”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只是个小点,工业园区某企业购买90亩土地,国土局工作人员李伟在测量时,划了100亩地给该企业。“有人说错了,李伟说你别管。”


另外,知情人还透露,中华皮件厂在东溪镇东溪北路修建的职工集资建房至今仍未拆,个别地方若有拆迁可能要进行第三次赔偿了。而且还有更多更大的类似情况存在。



红塔供销社缴土地出让金9笔合计1579801元,退红塔供销社7笔合计1368500元,还差211301元,其中157135元作为红塔供销社所缴土地出让金所扣的10%,54166元应为教育附加费和契税但无相关票据。


案涉土地登记程序被认定违法 但错误一直未得到纠正


据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行初77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被告(国土局)提供的法院认定档案资料(证据)反映,办证必备材料(为了办证需要)存在明显临时补充的情况……”。


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称,由此可看出,国土局在办理该厂案涉土地登记时为办证需要临时补充材料,存在程序违法情况,且至今从未提供过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也未就其存在程序违法情况对该厂造成的影响作出过任何补救措施,反而其每次回复都是以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作为挡箭牌,从未向该厂作出过正面和有实际意义的回复。


关于面积问题,据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国土局提供的宗地叠加示意图和《房屋办证情况统计表》看出:若将宗地中间的该厂土地作为第一圈,吴家国等的土地作为第二圈,待征街道四方作为第三圈。国土局将不在规划内的第三圈宗地北方文化街门市住宅前的街道、西方川鄂公路路面和南方市场街街道待征面积,故意捏造成文化街独用商业、住宅占地394.8 ㎡出让给中华皮件厂,同时捏造文化街住房占地173.2 ㎡出让给中华件厂,合计捏造房屋占地568 ㎡,从而使该宗地总面积达到2,489.12 ㎡,土地证证载面积为1921.12 ㎡。实际该宗地房屋占地只有1,824.35 ㎡。


“以让中华皮件厂交税的名义重复收取中华皮件厂的钱,待中华皮件厂交了款后,又将出让给中华皮件厂的独用商业住宅占地394.8 ㎡和住房占地173.2 ㎡全部注销。文化街根本就没有这两栋房屋占地。既然法院、检察院都认为国土局是正确的,那么现请法院、检察院实地调查,并让国土局将独用商业住宅占地394.8 ㎡和住房占地173.2 ㎡的土地和房屋面积办给中华皮件厂。”新华植物油厂认为,国土局故意错误办证的事实,充分暴露出国土部门故意张冠李戴,混淆是非,从中浑水摸鱼,欺上瞒下,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据反映,吴某某等23户实际只有原混合楼407.2 ㎡,通过编造一份8条款《联合建房协议》,将文化街新建的四间门市总面积253.09 ㎡归供销社所有合计660.29 ㎡,国土局给吴某某等23户办理了644.83  ㎡,余下15.44 ㎡于2008年办给红塔供销社14.85 ㎡。后发现不符又将文化街综合楼归还原处,实际办给彭某某等8户使用。吴某某等23户实际只有原宗地北方文化街与西方川鄂公路交界处的混合楼407.2 ㎡和伙食团36 ㎡,合计443.2 ㎡,加上“侵占”转让给中华皮件厂的打包房101.6㎡(吴某某未向红塔供销社缴纳一分钱购房款,也未向国土局缴纳一分钱出让金),只有544.8 ㎡,面积都还不够,就将宗地东方商贸校市场街到文化街的公用通道(原规划是一条街,街道两边是门市),还有中间中华皮件厂与南方市场街自建综合楼房产证404.21㎡(黄某等15户)之间的共用通道,与北方文化街自建综合楼253.09㎡(彭某某等8户)之间的共用通道,三方共用通道占地96.77㎡,一并以商业用地房屋建筑占地的名义办理给吴某某等23户。



1989年案涉土地原宗地用途为五金、日杂、门市、住宿,1998年红塔供销社综合经营部土地性质(商业)、面积1921.12平方米,但国土局档案资料登记的内容与之不符。


对此,新华植物油厂表示质疑,为什么将黄某等15户、中华皮件厂和彭某某等8户这些住户的通道面积作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办给吴某某等23户?事实上三方通道还是这些住户在使用,只是将土地指标作为房屋占地办理给了吴某某等23户。为什么在北方文化街与西方东溪中路转角处的混合楼要“硬搬”到东方与南方市场街编造的奎星路上?之后又编造街边待征面积346.1㎡,并在中华皮件厂使用土地的中间划297㎡给红塔供销社,合计643.1㎡,办给了吴某某等23户,这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其实吴某某等实际真实使用土地还是文化街与东溪中路的交界处的混合楼407.2㎡中。西方东溪中路与南方市场街交界处原来是奎星村企业,后属于东溪信用社使用。“这又是国土局无中生有,不实事求是地胡编乱造,混淆视听,愚弄领导和百姓,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我厂应得土地被减少了198.37㎡。”


实际上,新华植物油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相对佐证案涉土地的事实性质和面积。


据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9月30日,红塔供销社与胡志安签订10条款《联合建房协议》前一天,胡志安已向红塔供销社支付了288,000.00元。2006年办证时红塔供销社已向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该出让金按政策也退还了红塔供销社用于安置职工和兑付社员股金。但因未满足时任市国土局局长唐志和副局长汪广金让中华皮件厂给150000元作为职工差旅费,并不开具任何票据的要求,故让红塔供销社通知中华皮件厂交税。2006年9月12日中华皮件厂按红塔供销社通知的要求以交税名义,一共又缴了292,594.00元。


后来,新华植物油厂从市供销社、红塔供销社档案资料中才知道分为了5张票据:一是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土地出让金157,135.00元,用于红塔供销社所缴9笔出让金合计1,579,801.00元所扣的10%(但土地出让金票据票面显示每笔都扣了10%),也用于捏造面积568㎡,后增加整宗地总面积达到2,489.12㎡的土地出让金单价63.13元/㎡。增加宗地面积降低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所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价、也符合当时同一区域的基准地价(因有修正系数),以免被审计和物价部门查处。二是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土地出让金27,192.00元,用于南方市场黄某等15户使用的404.21㎡的土地出让金单价67.27元/㎡,三是红塔供销社(严某某等8户)土地出让金20,090.00元(实际是中华皮件厂支付),用于归供销社所有的253.09㎡和伙食团36㎡的土地出让金单价69.49元/㎡,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27,192.00元和红塔供销社(严某某等8户)20,090.00元合计47,282.00元,该款用于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缴教育附加费,“我厂先看到该票据,后国土局打招呼说不能再复印证据给我们,如果今后他们起诉我们,两家都脱不了手。而红塔供销社通知中华皮件厂交税,为什么又是开的出让金票据呢?这难道不是欺骗行为吗?”


新华植物油厂从市国土局档案中查出简阳市地税部门开具的征税证明单显示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契税仅8,177.00元。根据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简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01]35号)和中共简阳市委办公室 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简阳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简委办[2001]22号)文件精神和规定:“供销社企业改制搞联合开发,只收工本费,免、减、缓收其他费税。允许供销社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新华厂和红塔供销社也有市发计局批复文件(简计发【2002】206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规【2002】第128号)等证件,中华皮件厂也属于民政福利企业,按前述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国家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五是中华皮件厂(胡志安)交红塔供销社购房款80,000.00元。以上五笔款项都有真凭实据可查。


按10条款《联合建房协议》中华皮件厂只需交288,000.00元,而中华皮件厂两次实际共交580,594.00元,但市供销社和红塔供销社相关票据显示合计492,594.00元。出让给新华植物油厂的土地1,279.55㎡(文化街彭某某等8户使用的253.09㎡,中间中华皮件厂使用的622.25㎡,市场街黄某等15户使用的404.21㎡),按实际缴纳的580,594.00元计算,单价达到453.75元/㎡,按票据金额492,594.00元计算单价为384.97元/㎡。按实际缴纳的580,594.00元计算,单价达到453.75元/㎡;按票据金额492,594.00元计算单价为384.97元/㎡;如果按国土局所开红塔供销社(中华皮件厂)票据2张金额184327元,加上红塔供销社(严某某等8户)20090元,再加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退红塔供销社土地出让金184000元,合计金额388417元计算,该厂所得土地出让金单价303.56元/㎡。如此算来,该厂土地出让金已超过该地段的基准地价和所签订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土地性质还由原来“商业”用地人为擅自变更为“仓储”用地,档案资料却填写为“工业<仓储>”用地。


同一土地使用证,吴某某等23户签订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面积644.83㎡(商业住宅),应缴土地出让金117,097.00元单价181.6元/㎡,然而实际分文未缴,且土地用途仍然为“商业、住宅”。


同期蒋某某510000元购东溪新街东溪酱园6,254.5㎡,蒋某某签订的《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的单价商业168.00元/㎡、住宅105.6元/㎡,而红塔供销社(蒋某某)实际用510000元中的379668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已退还给红塔供销社,用于安置职工和兑付社员股金),单价为60.7元/㎡,土地用途由原“厂房、仓库”却变为“商业”。


“为什么他们的不按该地段的基准地价和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国土局是否将收取的出让金入了单位小金库还是拿给了经办人员,而不开或少开票据金额?”新华植物油厂称,国土局工作人员周伟的解释是:土地出让金的单价是有标准和规定的,不得随意变动,对同一区域同一地块有统一基准价的,有修正系数,所以出让金的单价变化不是很大的。按照省、资阳市、简阳市对供销社改制的意见,允许供销社出让土地使用权,减免缓交一切税费,所以供销社出让土地给承受方后,承受方就不需要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红塔供销社也已说明:企业改制时所处置的资产都开据购房款收据,办证时由红塔供销社按政策分批次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然后供销社交多少出让金给国土局与承受方无任何关系。“因为所交土地出让金财政都会全额返还红塔供销社用于安置职工和兑付社员股金,与我厂无任何关系,所以国土局开几张票据、票据金额多少、开给谁都与承受方没任何关系,但国土局为什么要让中华皮件厂以交税的名义又交292594元并开5张票据?”


据新华植物油厂介绍,红塔供销社东溪综合经营部的土地从1987年开始一直是商业用地,该厂与红塔供销社联建综合楼后,2006年国土局在办理分户时,四周的土地均未改变土地性质,继续办为商业。而将位处中间的案涉土地,在没有申请和规划且该厂所缴购房款比同期蒋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多得多的前提下,捏造《转让协议》等材料,擅自改变土地属性,原本是商业的改变成工业仓储,并减少面积198.37㎡。而该厂现存土地面积都不止622.25㎡。


“国土局档案资料中的《转让协议》是2006年办证时补签的还是2014年搞假拆迁时所编造的?”据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透露,刘某军说媒体报道当天,国土局很多工作人员对档案资料从中午12点改到晚上12点多,究竟修改了多少档案资料,只有国土局自己知道。



举报方称,房屋情况统计表证明国土局将不在规划内1989年的待征土地面积故意捏造成文化街独用商业、住宅占地394.8平方米出让给中华皮件厂,同时捏造文化街住房占地173.2平方米出让给中华皮件厂。


宗地叠加示意图和房屋办证情况可证实案涉土地被人为减少


2018年新华植物油厂起诉后,简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陈某均副主任、谢某、李某主任调查此事。在此过程当中有调查人员叫该厂撤诉,他们说汪广金副局长说的“可以办,费用大概需200万元,现在可不给,待拆迁补偿款下来后再给。”该厂回复办证后可以撤诉,但国土局一直未予更正土地性质。


简阳法院一审判令简阳市国土局重新作出登记;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15日,成都中院进行庭审前谈话,面对法官的询问,国土部门代表对土地评估价报告给中华皮件厂的受让地是多少、土地出让金到底是谁缴纳的、当时土地出让金到底收了多少等问题,一概答复不清楚。《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通知(2387号)》也是在土地证的档案里查出来的,档案里没有送达回证。新华植物油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志安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通知,一直不知道有这个档案。


国土局代表称,因为时间久远,规划局又没有具体的规划,所以他们在一审庭审后并未核实规划图,也无法核实。这次庭审前谈话结束后,当着法官的面,国土局代表谢松、钟良说,我们回去可以将案涉土地由工业仓储恢复为原来的商业用地、营业用房,但回去后一直未予以变更。


因质疑吴某某等侵占了该厂打包房和其独用12㎡的面积,新华植物油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败诉。该厂要求法院提供判败诉的证据。连续找了几个月后,直到2019年10月11日主办法官凌俊杰才通知去拿资料。但在复印资料前,凌俊杰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毛冰山打去电话沟通此事,由于当时电话是开的免提,胡志安和代理律师等三人都听见毛冰山说:“该资料与实际有出入,不能提交给胡志安,我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但最后凌俊杰只将其中的宗地叠加示意图复印给了胡志安,并在资料上备注了“该宗地叠加示意图系规自局在处理胡志安信访时,是该宗地地块位置的复原图,胡志安多次来找到我,经解释,其不接受。经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毛冰山主任沟通,该图系复原图与该宗地的准确性有误差,要求不得复印给胡志安。鉴于胡志安强烈要求,该图与档案记载有很大区别,尤其是方位和办证时的一些实际方位不一致,特别是供销社职工23户中的19户登记在奎星路,为便于其对接原始资料与规自局交换意见,将此图复印给胡志安一份”。


胡志安称,当时只给复印了宗地叠加示意图,房屋情况办证统计表等其他相关资料都未给复印。该厂拿到图纸后与红塔供销社1989年、1998年、现在房产证上的图纸比较发现,位置由北方文化街与西方川鄂公路交界处调到东方商贸校与南方市场街的交界处编造奎星路,将共用通道编造成房屋,使面积由443.2 ㎡(加伙食团面积)增加到644.83 ㎡。


新华植物油厂再次找到法官凌俊杰,凌俊杰于2019年11月14日将房屋办证情况统计表复印给该厂并签字说明:“为了帮助胡志安正确理解整宗地分割办证情况(职工购房,胡志安联建房出售情况返还供销社门市,中华皮件厂自有土地使用权622.25 ㎡),将规自局提交的几部分房屋办证统计表复印给胡志安(含职工购房办证统计,黄某等15户购房统计表,彭某某等4户办证统计表,陈某某等4户办证统计表四张)。”该表内吴某某等23户面积合计644.83 ㎡。


胡志安称,上述事实表明国土局有意虚增了吴某某等人的面积,故意减少了新华植物油厂的面积198.37 ㎡。该厂从法院复印的宗地叠加示意图和房屋办证情况统计表反映出:国土局故意将转让给中华皮件厂的打包房办理给吴某某、张某某等2户使用,但吴某某没有给红塔供销社一分钱的购房款,也没有给国土局一分钱的土地出让金。



证明案涉土地原宗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272.1平米,房管局办理也只有454平方米;红塔供销社综合经营部原综合楼占地只有407.2平方米,一直未改扩建,但国土局2006年办证时却办成644.83平方米。


政府多次协调未果  国土部门声称“即使法院判输都不得认”


2019年7月8日,成都中院就原简阳市国土局提起的上诉认为:新华植物油厂的诉求,属于可由其单方向有权机关申请的更正登记,而是否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系原简阳市国土局的法定职责,故本案实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应当审查原国土局是否针对新华植物油厂的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成都中院就此裁定: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行初7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起诉。


收到裁定之后,新华植物油厂向国土局申请更正登记,并递交更正登记申请及有关证据资料,后国土局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编号JYBD2019001号)。该厂不服,不断查找证据和申诉,简阳市委、市政府也很重视,先后召开过12次协调会。


“前八次都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毛冰山一人一直乱汇报、乱解释。我厂实在无可奈何寻求媒体帮助,报道后市委又组织召开第九次会议。”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称,在协调会上,他们从市国土局、市供销社、红塔供销社档案资料中复印出来的相关证据,不但未被分发给各位领导看,还被全部退还。


当时参加会议的胡志安等人证实,会上市委书记要求市司法局组织调查,副市长雷启峰却说“只许由国土局调查,不许其他部门调查”。虽然最后还是由司法局调查,但等司法局调查清楚后,并在政府随后组织的三次会议上汇报时强调确实有错应该纠正,而纪委书记曾志勇却责骂司法局领导必须要与国土局站在一条线。


新华植物油厂称,会上大家的意见是不同意更正土地性质,说简阳类似的情形很多。该厂有关负责人又在会上详细反映了国土局假拆迁及案涉土地性质故意变更的事,但无人接话。


“现在是雷启峰副市长、汪广金副局长和我三个人在处理这事情,我帮忙找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先支付120000元专项调查费,若更正后土地性质变为正常的商业用地并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后,按赔偿款金额的15%支付专项服务费。”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称,他们按照刘某军的建议,2020年3月26日与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让先给200万元,该厂未答应,然后该厂负责人找到国土局副局长汪广金说了一下有关此合同一事。汪广金表示,这个服务费是他们律师收取的,与他们没有关系。


因市委政府协调无果,新华植物油厂提起第二次诉讼。


但据该厂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国土局机关书记王付军贿赂了该厂成都的代理律师,并说“即使是法院判国土局输了,国土局都不得认。”原简阳市国土局档案资料里给中华皮件厂编制的方案图纸很多(大概5-6张),其以中华皮件厂的名义造假和房地产企业一起骗取套取2个多亿,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原简阳市国土局随意更改一点资料就有钱,“所以国土局长陈晓恒找到王某斌、段某武到省国土资源厅、法院等部门去做工作不能让我厂赢官司,即使我厂的证据再充分真实都无法赢得官司。”


该负责人称,法院受此影响,采取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方式,判他们输。“难怪我们一开始赢了后又被发回重审判我们输了!判决后该院长升一级任新都区法院院长;该案审判长熊君升两级调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该案协调会的有关人员纷纷得到了提拔: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毛冰山升一级任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原主任升一级任拆迁办主任;原副市长雷启峰升一级任市政法委书记;原政法委书记主持过协调会,他也没办法,其后任市人大主任;原纪委书记曾志勇责骂司法局领导,后升一级任新都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证明案涉土地登记材料系国土局工作人员周伟所填写,法院对此事实也予以了认定。


涉事企业坚持信访 国土部门一直不予纠错


这些年来,新华植物油厂一直在信访。该厂举报材料称,规自局将信访件转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谢松和邱主任说:“喊我们给你改,我们是改不了的,是局上审批了的,我们是按照审批来登记的,成都市检察院、简阳市检察院已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来调查过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但是我们登记中心是看不出问题的,登记环节是按照审批来的,这里查不出问题来。”谢松和邱主任说:“到审批环节看是不是出了问题,你只有找局上的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和土地利用科,他们调查才能查出问题。”


由于该厂没有写过申请,只有找到原国土局工作人员周伟了解情况。周伟承认,法院确认的土地申请、调查、登记审批表,都是他一人根据晋松所填写的出让合同进行填写的,并说“确实有错就改。”原国土局工作人员晋松则称,出让合同是根据土地估价报告填写的。


然而,该厂对土地估价报告一无所知,也没有出具过申请评估的委托书,更没有该厂的盖章、签名。该厂认为,该报告系国土局为改变该宗地的土地用途而擅自捏造的地籍档案资料。


晋松也表示:“确实有错就纠,有错就改”,并说“《权属变更通知》(简权变<2387>号)是原国土局工作人员吴茂碧填写的。”


据了解,原国土局是以资料中有供销社开的“仓储”二字才办为“工业仓储”。不过,现红塔供销社已出证明证实当时写的“仓储”系笔误,并提供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业用地)、市发计局批复文件(简计发【2002】2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规【2002】第128号)等相关证据。


蹊跷的是,《权属变更通知》的对象是原中华皮件厂,直到2018年该厂才知道该通知的具体内容,且该通知所填写部分系原国土局工作人员吴茂碧自行填写,抄送本单位,但为何不抄送中华皮件厂和其他单位呢?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指出,土地用途变更必须是申请人申请,经规划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变更,但据国土局工作人员自行介绍说:“《权属变更通知》是为了便于开展办证工作,政府先把公章盖好后放在国土局,需要办证时自己拿出来填写。”由此可以看出,该通知不能作为政府的正式文件。


2023年8月24日,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红塔供销社与新华植物油厂联合建综合楼的土地性质和面积的答复称“以上情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17日与您(胡志安)现场沟通,您表示已知晓但不作评价。”


对于该回复,该厂不予认可,认为严重不尊重事实,因当天该厂负责人去找该局张局长反映此事,并拿出相关证据,他们态度非常恶劣,陈局长还在桌上砸了自己手机,还想打人,声称他们要开会了,随便你们在这儿坐多久。


几年来,新华植物油厂坚持要求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因程序违法造成该厂宗地的土地性质和面积登记错误予以纠正,但该局每次都说法院判他们没错,要找你们去找法院。


但该厂认为原国土局变更土地性质不合法,采用的主要依据是:一是仅将该厂支付的580594元中的157135元作为该厂土地出让金;二是不采用胡志安亲笔签名的十条款《联合建房协议》,而采用不是胡志安亲笔签名的八条款《联合建房协议》;三是没有法定代表人来平珍亲笔签名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是2006年7月24日的《转让协议》、2006年7月16日《情况说明》、八条款《联合建房协议》,经法院认定为同一人填写,权属变更通知是国土局工作人员吴茂碧自行填写;五是《权属变更通知》。而上述依据恰恰是该厂一直质疑的,也是一审法院认定不合法的。但国土局一直回避事实真相,并不断给法院、检察院、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假汇报。



举报方称该出让合同系国土局捏造,因为从申请到评估到盖章签名,整个过程一无所知。


检察院听证会被指不准知情人参加 作不抗诉决定


今年9月7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因与国土局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为新华植物油厂举行听证会。


据新华植物油厂了解,9月6日,国土局通知红塔供销社知情人范某某到国土局,当时汪广金副局长、成都下派张副局长、邱科长、周伟、李伟、谢松等在场,要求红塔供销社不许再给我厂出具任何证明、统一口径;另一方面检察官曹某向该厂代理律师打招呼,要求尽量说简单点,不要谈面积的问题,还说该厂提供的证据很多。“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由简阳市国土局、简阳市供销社和红塔供销社档案资料中复印出来的,他们是否都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这是出于什么目的,难道是故意隐瞒什么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新华植物油厂有关负责人还向媒体反映,听证会不准知情的红塔供销社相关人员参加,检察官曹某声称即使该厂坚持要让红塔供销社相关人员参加,即便来了只能坐在下面也不准他们发言。另外,原本按照检察院要求,该厂将法院审理本案中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表现整理成书面材料,但在听证会上既不让代理人宣读,也不接收材料,却让交到成都去。


最终,检察院虽然认为国土局登记行为(特别是土地性质)确实存在问题,但还是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


后该厂继续通过网络理政平台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诉。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检察院回复:“经核实,该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依法不再受理此项申诉。”



法院认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案涉土地登记时,为了案卷资料符合要求,国土局工作人员自行填写了本应由办证申请人填写的资料。经法院认定此4份资料需填写的部分系同一人的笔迹,《权属变更通知》系国土局原工作人员吴茂碧填写。


简阳市回复:“不存在假拆迁问题”


11月1日,简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称,接到举报后,简阳市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经核查,关于新华植物油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和面积登记错误的问题,2021年4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2021)川01行终224号),明确“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登记用途和面积错误的情形,上诉人主张登记用途和面积错误没有事实依据”。2022年3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书((2021)川行审783号)驳回新华植物油厂的再审申请。 2023年9月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了新华植物油厂申请监督(2021)川01行终224号行政判决案听证会,目前听证会意见已完成送达。市人民法院确实在(2020)川0180行初25号中进行了判决,您对案件有异议,也申请过再审。本次事项处理中,您向市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市人民法院尚在研究中,请耐心等待。关于拆迁的问题。一是您反映问题所涉区域为东溪街道奎星社区4组(原奎星村1组);二是东溪街道原奎星村1组为全征全转社,2014年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对该区域实施过房屋拆迁,不存在假拆迁问题。


新华植物油厂认为,政府对“假拆迁”的回复是答非所问,该厂反映的是2014年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利用同一宗地,编造不同的被拆迁主体地籍档案进行多次假拆迁的问题。并表示该厂掌握有假拆迁的资料,而且国土部门档案资料中还存在很多编造的假拆迁材料。


就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的答复,该厂亦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该答复依然沿袭之前的答复,从未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正面答复。


11月6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拨通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问有没有递交相关材料,并称不太清楚新华植物油厂反映的土地登记错误和假拆迁的事情。简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话则无人接听。


新华植物油厂表示,目前的情况是简阳市、成都市两级法院均认为原国土局的登记行为违法,但不影响相对行为人的权利,而事实是土地面积和性质登记错误对行为人的权利影响巨大,而当年的具体经办人,现有的很多都在岗或健在,他们都认可办证资料造假,涉案的土地、房屋至今尚未完全拆除,要想还原事实真相并不难,只需要到现场实地查看丈量一下就一目了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其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督促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不要再互相“踢皮球”,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简阳市国土部门尽快纠正土地登记错误问题,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还企业一个公道和正义。



证明市场街自建综合楼占地实际是404.21平方米。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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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
来自: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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